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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确定和平解放西藏方针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304
 西藏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13世纪,就成为中央政权直接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域。到了清代,西藏同祖国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清政府设置驻藏大臣,代表清廷督办西藏事务。到了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后,给帝国主义觊觎西藏以可乘之机,他们唆使地方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子,以“独立”、“完全自治”为名,阴谋将西藏从祖国分割出去。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民族平等联合政策。西藏人民为之欢欣鼓舞,奔走呼吁中央人民政府驱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还西藏一个清平世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巩固边疆,保卫国防,使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并结合西藏的历史状况和当时的综合因素,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这一方针,受到西藏广大人民和上层爱国人士的热烈拥护。

  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能否实现,取决于西藏地方当局是否接受这个方针。因此,中央决定一方面积极做好进军西藏的军事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发挥上层统一战线工作的作用,对西藏上层集团大力开展政治争取工作。

  以摄政达扎为首的亲帝国主义分子,千方百计破坏我军和平解放西藏。他们甚至把藏军主力集中在昌都地区,企图阻止人民解放军进藏,而且杀害了主张祖国统一、和平解放西藏的爱国活佛格达・洛桑丹增。1950年10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鉴于先后对西藏当局函电晓谕和派人劝说均未获结果,决定命令解放军向昌都进军,给西藏的反动势力以沉重打击。10月24日,昌都战役全部结束,藏军主力被消灭。这一战役为进一步开展政治争取工作,促使西藏地方政府同中央谈判,实现和平解放西藏,创造了有利条件。

  昌都战役后,西藏上层集团内部急剧分化,爱国力量增长,对达札不满情绪日渐增大,纷纷要求达赖亲政。在这种形势下,达赖于1950年11月14日提前亲政,达札下台。1951年1月27日,达赖感到若战不能,“独立”无望,只有谈判才是出路时,提出于1951年4月,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和平谈判代表团抵达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开始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始终注意把坚定的原则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恰当地结合起来,在维护祖国统一、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保卫国防,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宜等根本原则问题上,采取坚定不移的态度,耐心说服西藏代表按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而在一些事务性、技术性问题上,则充分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与要求,做出必要的、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从4月29日开始,经过二十多天的艰苦谈判,终于在5月23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一个序言和17条,所以又称“十七条协议”。这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经过协商制定的一个具有现实法律效力,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文件,对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对西藏的发展、进步,都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