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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布人:开发员  发布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12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这是中国家庭的真实写照。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随着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老龄失能人口急剧增加。在家庭小型化背景下,失能人员的家庭养老越来越难以为继。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使陷入养老困境的家庭有喘息之机,越来越具有迫切性。”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鲁晓明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并建议明确基本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提高制度设计牵头机关层次,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

        诸多问题掣肘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于2016年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选择15个城市作为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2020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新增14个城市作为第二批试点。

   鲁晓明对记者表示,自2016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数十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然而,由于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目标定位,当事人责、权、利等不明确,进一步发展遭遇制约。

    鲁晓明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定性不明确,高度依赖医保基金,筹资渠道单一等原因也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首先,人社部办公厅《试点意见》没有对长期护理保险性质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有效运行与监督管理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或者购买、定制护理服务与护理产品。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究竟属于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缺乏明确定位。其次,尽管《试点意见》规定资金筹集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但是实践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很大。在各试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出资占比均在3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00%。这些客观上加剧了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阻碍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推进。”鲁晓明进一步说。

    经过调研,鲁晓明认为,如今老年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机已相对成熟。

       建立多元机制保证可持续性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近1.5亿人,累计165万人享受待遇。不过,目前全国失能老人已超4000万人。

   《中国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机遇——中国城镇地区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研究》报告显示,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趋势性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预计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将在2030年达到3.1万亿元,并在2040年达到6.6万亿元,约相当于当前水平的5倍。在基准假设下,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缺口将在2030年和2040年分别达到1.9万亿元和3.8万亿元。

    鲁晓明对记者表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覆盖面存在不足。尤其一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养老服务体系滞后,农村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缺口需要引起关注。

  “可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位为纵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险种。首先,明确基本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社会保险的性质。基本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对于保障失能人群基本生活意义重大,应将其定位为社会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其次,在强调基本保障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并采取税收优惠等举措支持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型长期护理保险的,允许其作为经营成本计入人力成本进行税前列支。最后,推动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有力支撑的多元化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鲁晓明进一步认为。

    对于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过度依赖医保基金的现实情况,鲁晓明表示,在筹资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应建立个人、企业缴费为主,国家补充的多元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并非私人专属领域,难以仅靠个人与关联单位支撑运行。在个人与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现实背景下,应量入为出地建立国家补充的筹资机制。”鲁晓明说。

  此外,鲁晓明认为,应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在《社会保险法》中新增“长期护理保险”专章,或制定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条例”,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本问题,为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作者:陈晶晶
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