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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当其时

发布人:开发员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10
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人员的生活照料和医疗照护提供资金和服务,对于化解失能人员家庭护理负担极具意义。随着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老龄失能人口急遽增加。加之我国人口规模庞大,因其他因素失能人群不在少数。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失能人员超过4000万,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在老龄少子化背景下,家庭日趋小型化,家庭照护越来越难以为继。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护理保险这一民生工程提供稳定的制度支持,使陷入照护困境的家庭有喘息之机,越来越具有迫切性。
一方面,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已开展较长时间,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自2016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性文件,部署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全国先后有49个城市和地区进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行列。加上自行开展试点的城市和地区,这一数字更多。各试点地区依据本地区人口状况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规范性文件,在长期护理保险定位、筹资机制、评估机制、保障对象、救助形式、护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好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由于没能出台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制度,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突出地存在因陋就简、缺少长期规划,定位不清晰、性质不明确,试点地区各自为政、缺少统筹协调,筹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医保基金,规范层次低、权威性不够,责、权、利不明确等问题,进一步发展遭遇严重制约,亟待从国家层面予以解决。
适时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缺乏权威性,各自为政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明确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提升制度预期,形成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首先,我国应坚持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行发展的原则,并明确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社会保险的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均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需要。这一定位无疑是合适的。但也要看到,不同群体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并不一样。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尽管规模很小,但仍客观存在且极具价值,是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各地实践中,在长期护理保险初始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均本着就近应急的原则,依靠医疗保险资金缓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匮乏的燃眉之急,这一做法虽可理解,但客观上造成长期护理保险依附于医疗保险、而非独立险种的问题。为构建起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长远机制,应明确其独立保险的地位。
其次,应坚持普惠性原则,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两部《指导意见》将长期护理覆盖范围主要控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同时允许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此种审慎态度确保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稳定发展。但也要看到,广大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更低,家庭照护面临的困难更多,失能家庭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将农村居民排除在长期护理保险之外,不仅有违公平,也不利于释放乡村发展动能,促进城乡均衡发展。
再次,应建立多元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尽管两部《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各地实践中也在探索建立由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缴纳、单位缴纳、财政补贴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组成的多元筹资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制并没能有效确立。各试点地区均存在过度依赖医保基金的问题,不仅造成医保基金过度承压,也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
最后,应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管理机制。随着老龄化的发展,由医保局牵头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已不能适应长期护理保险迅速发展的需要。鉴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应建立更具权威、更加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险运用管理机制。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层级,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解决长期护理保险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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